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等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