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律遵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
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调整为16位数,其中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
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
这些规定确保了学位证书编号的唯一性和规范性,便于管理和识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