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温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1.5及以上);
3.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25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13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学生符合本细则和《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双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