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届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学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的;(三)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四)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五)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外语专业毕业生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