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省学位办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院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及数量。
4、审批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已由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它有关事宜。